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前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》GB 50068、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GB 50292、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、可靠性鉴定和抗震能力鉴定。
8.1.2 既有建筑物的抗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抗爆设计应以施工方便、经济合理、减少对原建筑物室内设施的影响和避免不必要的拆除、更换为原则;
    2 抗爆设计方案应根据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形式、检测和鉴定结论、爆炸荷载及加固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需求,经综合对比后确定。
8.1.3 抗爆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,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,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,形成整体工作;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、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。
8.1.4 高温、高湿、低温、冻融、化学腐蚀、振动、收缩应力、温度应力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,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防治对策。
8.1.5 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、失稳、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,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。
8.1.6 抗爆设计应明确建筑物加固后的用途。在抗爆设计工作年限内,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,不得改变加固后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环境。
8.1.7 抗爆加固后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规定。
8.1.8 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等加固的结构、构件,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;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,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。
8.1.9 既有建筑物的抗爆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,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》GB 50003、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》GB 50010、《钢结构设计标准》GB 50017、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 50367、《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 50702、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》JGJ116、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》JGJ123的规定,既有建筑物的抗爆加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550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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